商会章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商会专区 > 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苏州市现代物流业商会;英文名称:SuZhou Modemistics Industry Charmber of Commerce,英文简称:SMLIC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苏州市现代物流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物流企业提供服务 。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金筑街588号传化公路港招商楼一楼东办公区。

第七条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现代物流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加强会员间的沟通、协调和协作,及时向政府管理部门反映行业状况及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等;

(二) 建立健全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组织及监督执行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 ;

(三) 广泛收集技术、市场、管理信息,建立会员信息网,帮助会员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总结交流会员间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互通信息,互相交流,有利于推进新产品、新技术的发展;

(四) 联合有关部门搞好本行业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五)协调会员联合走向市场,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提高会员总体竞争力和品牌知名度;

(六)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考察学习和交流活动;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正当利益;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只设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其从事的专业或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铭牌)。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副会长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且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0%。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副会长轮值会制度,轮值会长由常务副会长中产生。轮值会长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轮值副会长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