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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苏州市降低企业综合成本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5-05-28 09:21 来源:苏小科 点击:

各县级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太仓港口党工委和管委会;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苏州市降低企业综合成本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4月24日

 

为进一步推动降低企业各领域成本,着力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降低企业综合成本工作方案如下:

01
一、降低税费成本

(一)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全面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费优惠政策。按国家政策继续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下措施均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深化减税降费直达快享。

加大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辅导、精准推送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和缴费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02
二、降低人工成本

(三)支持企业稳岗扩岗。

实施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小微企业吸纳苏州籍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补。对企业招用 2025 届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三类人员的,每招用1人按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 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按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政策,其中单位缴费比例 0.5%、个人缴费比例 0.5%。(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六)完善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

对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经审核可按照 50%、80%的比例给予相应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七)促进职工住宿降本提质。

鼓励产业园区集中建设商业服务业、商业公寓、宿舍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工业邻里中心”,促进共享共用。拓展住房公积金直付房租覆盖范围,通过租金无感支付等助力降低职工租房资金压力。提升青年人才驿站服务水平,落实青年来苏租房、购房补贴等系列人才政策。(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公积金中心、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团市委、市住建局)

03
三、降低用能成本

(八)降低用电成本。

引导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选择质优价廉的售电公司或符合自身需求的零售套餐服务,力争 2025年地区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比从 80%提升至 85%、平均交易价格每千瓦时同比下降 1 分。推动企事业单位对其集体宿舍生活用电申请单独装表计量,对符合条件的集体宿舍执行居民电价。上线“电费电价政策计算器”,向全市工业企业提供能效账单,协助企业选择最优电价策略。全面推广低压用电报装“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高压用电报装“省力、省时、省钱”服务,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由供电公司承担,高压企业接入工程由供电公司承担电气工程投资,推行“拿地即送电”“开门接电”“阶梯式投运”等举措,提升企业接电时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苏州供电分公司)

(九)降低用气成本。

积极开拓上游管道天然气资源,争取获得更多优质稳定的长协资源,逐步传导至终端售价,力争 2025年非采暖季比 2024 年采暖季气源采购成本每立方米降低 0.25 元以上。推进“一键报装,服务上门”,企业报装燃气开通“零跑腿”,实行容缺受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能源集团)

(十)降低用水成本。

对工业企业内能够区分的生产用水和职工生活用水,允许企业按照实际用水性质分别装表计费,对职工生活用水执行居民用水价格。供水企业加大主动服务力度,免费为企业上门检测,帮助用水单位降低管网漏损。企业报装接水实行容缺受理,办结时间在原有基础上提速 10%。(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各供水企业)

 

04
四、降低用地成本

(十一)完善工业用地供应体系。

根据具体项目的产业类型、用地特点及生命周期等,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定制化的供应方式,满足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转型期等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十二)降低存量工业用地再开发成本。

对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拆除重建、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

(十三)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对列入重大产业项目名单的产业项目用地,经当地土地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首期可按不低于 50%的比例缴纳土地价款,剩余价款可按合同约定在一年内全部缴清。(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十四)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

对工业用地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在转让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可以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依法办理预告登记,由受让人先进行投资开发,待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转让条件后,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预告登记证明可以作为受让人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手续的依据。(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数据局)

05
五、降低融资成本

(十五)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资源倾斜力度。推动银行机构持续优化“无还本续贷”机制,续贷对象扩展至所有小微企业,续贷政策阶段性扩展到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到期流动性资金贷款“应续尽续”。优化中小微企业转贷服务,转贷资金规模扩大至20亿元,转贷服务对象扩展至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开展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专项行动,健全金融服务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完善小微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加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实施小微企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担保贷款贴息。(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分行、苏州金融监管分局、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

(十六)降低科创企业融资成本。

对金融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科技信贷所产生的损失,给予最高1000万元风险补偿。建立科技保险风险补偿机制,对科技保险创新险种产生的损失,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偿。对企业科技贷款利息、科技保险保费按规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苏州金融监管分局)

(十七)公开透明融资成本。

启动明示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试点工作,逐步推动银行与企业共同填写《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清单》,逐项列明利息和各项费用的具体水平等,并以统一方式计算各项成本的年化率。(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分行)

(十八)丰富金融资源供给。

落实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更好发挥股权投资对科技创新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推进“险资入苏”行动,鼓励各大保险机构提升长期资金在苏配置比例,支持保险资金加大在苏权益类投资、债权类投资及另类投资规模。(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发改委、苏州金融监管分局)

(十九)持续优化金融服务。

建立企业金融服务超市,优化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高融资对接效率。开展“千企万户大走访”,持续优化“征象”系统,对有融资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指导金融机构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融资解决方案。(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分行、苏州金融监管分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06
六、降低物流成本

(二十)减免各类道路通行费用。

继续实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对进出省内中欧(亚)班列集装箱主要装车点和集货点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免收通行费。(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商务局)

(二十一)降低各类水运成本。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其经苏州内河港口至苏州港沿江港区出运(含经沿江港区中转出运)的集装箱,苏州内河港至苏州沿江港区的水运费按 50%收取。继续实行好集装箱货运船舶通过张家港船闸、杨林船闸、虞山船闸的免费过闸和优先过闸政策。自 2025年5月1日起,取消虞山船闸、福山闸、羊尖塘枢纽、冶长泾船闸、铜坑水闸、福山船闸、锡北运河船闸、北窑港闸站、练塘船闸、千灯浦套闸、太字圩闸等 11座船闸船舶过闸收费,新建船闸不再收取船舶过闸费。(责任单位:苏州港管委会办公室、市交通局、水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十二)发展“公铁水”多式联运。

加快培育多式联运服务,加强空箱中心和公共还箱点建设支持力度,实施上海、苏州—无锡—南通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项目,关地协同推广多式联运业务,支持引导“公转水”“公转铁”发展。(责任单位:市交通局、苏州海关、市港航集团)

(二十三)降低货物多段运输衔接时间。

打造“货源属地集聚—一体安检查验—长三角机场直飞”外贸生态圈。将物流节点与高速公路收费站间的货车快速通行友好通道,逐步拓展至全市24 个一级物流节点。发挥上海机场-苏州前置货站辐射带动作用。(责任单位:市交通局、苏州海关、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港航集团)

(二十四)深化海关监管模式改革。

推行原产地智慧审签,推广“关 e 通”24 小时便民服务。深化进出口货物“远程属地查检”和“批次检验”监管模式改革,推广实施企业核查领域“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改革,放宽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申请条件。(责任单位:苏州海关)

07
七、降低市场开拓成本

(二十五)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支持企业出口转内销,对参加国内重点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补贴。鼓励相关协会及专业机构,组织开展“苏品苏货”销全国对接活动,对参与企业达20家以上的产销对接活动,对活动组织方给予补贴。对于出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需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许可证生产的,指导企业取得资质审批,部分符合条件的产品可以采取先发证后审核的模式。加快推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高质量发展,分散企业贸易风险。支持内贸企业采用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利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强化金融机构对内外贸企业的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分行、苏州金融监管分局)

(二十六)降低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成本。

对参加中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的企业,按规定给予100%保费补助。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口新兴市场的给予最高 40%保费补贴。对于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给予保费扶持,扶持比例首年不超过50%,次年不超过40%,第三年及存续期间不超过30%。(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十七)助力企业赴境外开拓市场。

持续开展“全球行”行动,2025年力争组织3000家次企业赴境外参展,其中赴新兴市场参展力争超2000家次,提高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的展位费补贴标准。对企业使用市级公共海外仓产生的仓储费用及服务费,给予一定比例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十八)鼓励抢占市场“话语权”。

鼓励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助。优化法律商务服务,强化涉外贸易纠纷服务能力,降低企业涉外律师费、咨询费等成本。(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

08
八、降低制度性成本

(二十九)优化政务环境和法治环境。

推出“人工智能+政策明白卡”,实现政策梳理、发布、咨询、匹配、申报、兑现全链条智能化服务。建设全市统一惠企政策库,同步归集各级各类“政策计算器”,实现惠企政策“易知易懂易得”。依托企检服务中心,深入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检察院)

(三十)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

进一步清理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属于政府管理职责的委托服务事项,相关费用由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支付,不得转嫁给企业。支持和培育更多经营主体进入中介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健全行业协会综合监管体系,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

(三十一)清理拖欠企业账款。

开展加快加力清理拖欠企业账款行动,用好国家“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强化源头治理和失信惩戒,健全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坚决遏制新增拖欠。深化“企检服务中心进商(协)会”“与法同行”等系列活动,加大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保障力度,组建中小企业债务清欠法律服务团队。(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三十二)优化涉企监管执法。

深化“综合查一次”改革,推行涉企行政“检查码”,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拓展非现场检查手段,综合运用大数据筛查、自动巡检、智能预警、态势感知等手段提升执法效能。深入推进“双随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全年双随机检查频次整合压减 10%,积极探索新领域、新业态企业“沙盒监管”模式。全面落实“免罚轻罚”4.0 清单,科学动态调整免罚轻罚事项、不予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突出整治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等突出问题,加强涉企行政诉讼和执行监督,加大对“小过重罚”等问题的监督。(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三十三)强化涉企收费监管。

聚焦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行业协会、金融机构、供水供电供气等领域,加强收费监管,依法查处不落实收费减免政策、不执行政府定价、依托行政权力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十四)深化企业市内跨区迁移“一件事”改革。

将企业迁入申请、企业迁出调档、企业变更登记三个办理环节进行压缩合并为“企业变更登记”一个环节。企业直接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无需向迁出地登记机关提出迁出申请,税务事项迁移、社保公积金登记信息变更等事项实行线上调整免申请。存在未结税费事项需要线下申请办理的,由业务主管机关提供办理指导。(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公积金中心)

(三十五)拓展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证明适用领域。

深入实施企业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证明工作,在首批20个实施领域的基础上,拓展科技、工信、公安、财政等16个实施领域。(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09
九、降低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成本

(三十六)提高政府工程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除规定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情形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其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数据局)

(三十七)推行“无现金”保证金。

对政府采购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国企综合交易项目,提高保函(保险)代替现金保证金的使用率、推广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落实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等措施。投标人(供应商)可自主选择支票、汇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金融服务专区建设,便利投标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办理。(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水务局)

(三十八)取消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

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采云平台)的全流程电子化项目,一律不得设置招标(采购)文件发售价格,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收取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数据局、市财政局)

10
十、降低科创转型成本

(三十九)降低人才招引成本。

加大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招引力度,建立重大创新团队“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团队给予最高3000万元项目资助。全职引进的优秀高层次创新人才,人才经认定后给予相关主体最高100万元引才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委人才办)

(四十)降低算力使用成本。

支持智算平台建设,鼓励企业自有算力接入苏州市公共算力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算力使用方,按实际支付人工智能算力费用 20%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算力供给方,按实际支付合同金额 10%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补贴。对参数量超过千亿的通用大模型、参数量超百亿的垂直领域大模型,且典型应用场景不少于 5个的,按照项目算力使用成本的 50%,给予大模型建设方每年最高300万元、最多3年的算力成本补贴。(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四十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超过3000万元且年度新增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构建“产业界出题、科技界答题”机制,完善“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方式,实施重大攻关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十二)支持企业增资扩产和智改数转网联。制造业企业当年度设备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增资扩产或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5%给予奖励,对制造业相关软硬件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项目给予3个百分点贴息;对认定为省级首台(套)重大装备的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苏锡常首台(套)重大装备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或者另有规定以外,有效期至 2025年12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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